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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1行终422号

更新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22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1行终422号
【裁判摘要】员工入职第一天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死亡,公司在网上为员工申请社保增员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社保不予赔偿——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如职工系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死亡时上诉人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某的视同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延庆区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因此,上诉人向延庆区社保中心提出核定支付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延庆区社保中心不予核准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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