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7号

更新时间:2021-08-19   浏览次数:26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7号
【裁判摘要】政府收回土地行政行为不因土地已被查封而不合法——查封土地系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执行而作出的保全措施,收地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应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分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互相配合和尊重。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的行使,具体到本案中,司法保全措施不影响《收地决定》本身的合法性。故蓟县畜产公司主张因涉案土地被人民法院查封,就不能予以收回的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