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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59号

更新时间:2021-08-19   浏览次数:42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59号
【裁判摘要】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因排除其他拍卖竞买者且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商务区开发公司在民建投资公司缴纳完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三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且按协议约定开工后,依民建投资公司最终挂牌(拍卖)成交的楼面地价(即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楼面地价)与商务区开发公司上述承诺的三地块的楼面地价的差额部分,分别乘以各地块成交面积计算得出应返还的总土地出让金差额,由商务区开发公司按时、足额返还民建投资公司。民建投资公司与商务区开发公司在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前以约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排除其他竞买者,违反了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的公平公开原则。并且,双方约定的返还标的直接指向土地出让金,亦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民建投资公司关于案涉《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为有效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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