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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终11692号

更新时间:2021-08-19   浏览次数:31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终11692号
【裁判摘要】承揽关系的承揽人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金谷园公司承包案涉项目的劳务作业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陈某某,并签订了《砌体班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组织人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金谷园公司依约按照工程量与陈某某结清了工程款。一审据此认定陈某某与金谷园公司系承揽关系,并无不当。陈某某主张其与金谷园公司系劳务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前所述,陈某某与金谷园公司系承揽关系,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畴,故陈某某主张金谷园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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