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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更新时间:2021-08-19   浏览次数:29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绿色原则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某新能源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虽然已经成就,但违约方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合同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绿色原则”,如果当事人解除合同严重违背“绿色原则”,对资源造成极大的不合理浪费,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亦应予以限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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