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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887号

更新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32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88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江南果道公司与富翔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江南果道公司向富翔公司交纳综合管理费、水费、电费、电损费等费用。因此,富翔公司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向江南果道公司收取电费。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综合管理费、水费、电费、电损费等费用的单价及收费标准,但双方在合同履行之初富翔公司就按1.24元一度电的标准向江南果道公司收取电费,且《富翔商业收费通知单》上也明确载明客户每月电费单价为1.24元一度,江南果道公司对此并无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中对电费收费问题已协商一致,因此,富翔公司按1.24元一度电的标准向江南果道公司收取电费并非无依据。富翔公司在一审中解释其向客户收取的电费除客户自身的电费外,还包含公共区域电量的分摊、电损、用电设备维修等费用,并提供了每月的电费结算表(统计表)、电费通知单等证据。因公共区域电量的分摊、用电耗损等确实存在,而综合管理费、电损费也是《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从《富翔商业收费通知单》上载明的收费项目看,富翔公司除向客户收取排污费、水费、电费、租金、管理费外,并无再收取《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电损费的费用。可见,富翔公司在租赁期内收取的电价,并非纯粹的“电价”。综上,江南果道公司以富翔公司收取的电费高于政府定价,主张超出政府定价收取的电费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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