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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执行是否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更新时间:2021-08-21   浏览次数:12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第5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但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原件。

文章摘要2:

解读:(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第58条规定,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3)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但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原件。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8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6.将第20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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