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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能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更新时间:2024-01-20   浏览次数:6337 次 标签: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申请执行期间

文章摘要:

解读: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注释】抵押权人债权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但被执行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抵押权人向抵押物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准许,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援引执行时效抗辩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执行期限的抵押权在另案中是否准予优先受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以丧失强制执行力保护的抵押权在另案中主张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不属于丧失强制执行力保护的抵押权)。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对并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应继续予以执行。
【注解2】有权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异议主体限于被执行人。——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执复142号

解读: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解析1: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9条第5项规定,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3)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解析2:多个被执行人的,法院仅对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异议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对并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应继续予以执行。

(1)《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2)《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多个被执行人的,法院仅对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异议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对并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应继续予以执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经典案例:

·闽清县梅城千金缘服装店、古田县百合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9执复56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复议申请人闽清县梅城千金缘服装店于2019年5月6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复议申请人称其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已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练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向执行法院邮寄《执行申请书》,因练某某无代理执行权限且《执行申请书》未盖复议申请人闽清县梅城千金缘服装店公章或合伙执行人曾大油签章,该《执行申请书》不能表明权利人闽清县梅城千金缘服装店在积极行使权利,不能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复议申请人称因其公章在外省,导致当时未能申请执行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综上,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闽0922执异4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闽清县梅城千金缘服装店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闽清县梅城千金缘服装店的复议申请,维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执异42号执行裁定。

·黄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802执异5号

【裁判摘要】现申请执行人工行湛江分行虽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本院仍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异议人黄某某作为(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对申请执行人工行湛江分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而中行湛江分行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异议人黄某某主张对其不予执行(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及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异议人黄某某请求撤销(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因本案还存在其他被执行人,对并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应继续予以执行,故该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执复142号

【裁判摘要】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不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无权提出执行申请超出执行期限的异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不享有执行时效抗辩权,无权提出执行申请超出执行期限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