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能否分批次提出异议?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应当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金×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34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后撤回申请,再次以不同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为对申诉人撤回异议申请后再次所提异议应否予以审查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诉人曾于2018年11月20日就(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裁定,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但在该异议审查过程中,其申请撤回异议,西宁中院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申请。现其针对(2018)青01执恢6号执行裁定再次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前述规定,其此次就该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受理后无论其所提理由是否与前次理由相同,均不应再予审查。故青海高院及西宁中院对申诉人相关异议请求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