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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802执异5号

更新时间:2021-08-22   浏览次数:32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802执异5号
【裁判摘要】现申请执行人工行湛江分行虽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本院仍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异议人黄某某作为(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对申请执行人工行湛江分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而中行湛江分行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异议人黄某某主张对其不予执行(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及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异议人黄某某请求撤销(2020)粤0802执197号执行案件,因本案还存在其他被执行人,对并未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抗辩的其他被执行人,法院应继续予以执行,故该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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