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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3419 次 标签: 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时效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2年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而不适用《民法典》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2年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而不适用《民法典》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经典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1执复22号

【裁判摘要】分期履行的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关于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条仅是关于同一债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规定,既不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更不是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规定分期履行的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故,金源公司要求本案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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