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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8民终1259号

更新时间:2021-08-22   浏览次数:34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8民终1259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非金钱债务,应当依法适用迟延履行金而不能另案起诉——张某2未按期履行上述迁出义务而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虽不具合法性且给讼争房屋权利人造成持续的财产损失,但对此的救济应当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据此,在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中,通过有执行权的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及补偿损失的方式予以确定和弥补即可。倘若单纯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再次提起诉讼解决,势必造成原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也不利于有效保护胜诉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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