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迟延履行金应当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2-08-19   浏览次数:45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仅计算方式为:(1)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2)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文章摘要2:

解析:(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十分可观,务必引起关注;(2)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当通过迟延履行金解决,而不应当另案起诉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一事不再理)。
【注解1】判决被告履行交房,案件进行执行后被告拒不交房,原告应当请求执行迟延履行金还是另案起诉赔偿房屋占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申请执行人应当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租金标准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高于房屋占用费),而不能另案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注解2】申请执行人所主张高额损失赔偿金额以及损失类型不易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认定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没有损失情形而确定迟延履行金数额(即“按照具体案件情况酌情决定”)。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迟延履行仅计算方式为:(1)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2)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解析:(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十分可观,务必引起关注;(2)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当通过迟延履行金解决,而不应当另案起诉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一事不再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的责任】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经典案例:

·李某、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执监43号

【裁判摘要】(2012)成华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内容为:原告纵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李某日本神钢SK130-8型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号LP09-H0554)......(一)纵川公司是否存在协助法院保管案涉挖掘机的事实,如果存在,该期间应否从迟延履行期间中予以扣除......纵川公司协助法院履行保管义务,不属于迟延履行行为,故纵川公司协助法院保管案涉挖掘机的期间应从延履行期间中予以扣除。......(二)李某主张纵川公司迟延履行期间为1250天,应承担的迟延履行金为125万元,是否正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0执复5号裁定认定“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确定并判令纵川公司以每月15000元赔偿李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纵川公司应当按每月15000元的双倍30000元的标准补偿给李浩已经受到的损失。”因纵川公司和李某对该项认定均未申诉,故本院予以确认。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本院按照每月3万元的标准予以计算,纵川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金为28.8个月×3万元/月=86.4万元。

·张某1与张某2监护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8民终1259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非金钱债务,应当依法适用迟延履行金而不能另案起诉——张某2未按期履行上述迁出义务而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虽不具合法性且给讼争房屋权利人造成持续的财产损失,但对此的救济应当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据此,在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中,通过有执行权的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及补偿损失的方式予以确定和弥补即可。倘若单纯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再次提起诉讼解决,势必造成原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也不利于有效保护胜诉权利人的利益。

·梁某某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473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经查,因未腾退涉案房屋,一得阁墨业公司已经向梁某某支付自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的迟延履行金。现因法院已经就梁某某与一得阁墨业公司就涉案房屋发生的争议作出生效判决,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二审法院对于梁某某就涉案房屋所提自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的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裁定驳回,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刘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云民申538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已经在执行程序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杨某生前起诉请求赔偿因力大公司故意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造成的损失,原审认为应在执行程序中以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方式解决,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娄底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219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是规定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本案被申请人系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该条规定的支付迟延履行金及补偿损失不属于同一性质,且二者并不相悖,被申请人依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不违反该规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故再审申请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被申请人主张2016年7月8日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而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中处理的是2016年7月7日以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者确非同一诉讼请求,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申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提出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所主张损失类型也较为复杂,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予以认定,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没有造成损失而确定迟延履行金数额——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的目的,一是对申请执行人损失予以补偿,二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戒。因被执行人泰邦公司已构成迟延履行,张家界中院裁定其支付迟延履行金,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对于迟延履行金规定了两种计算标准:第一,已经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双倍补偿;第二,没有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本案申请执行人金长润公司、兴嘉公司向张家界中院提出损失赔偿金额高达3亿余元,所主张损失类型亦较为复杂,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予以认定。因此,执行法院按照没有造成损失情形而确定迟延履行金数额,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对于迟延履行金数额的参照标准,系本案二审判决有关泰邦公司、兴荣公司未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案涉违约赔偿金与迟延履行金均因泰邦公司、兴荣公司未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故该参照标准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因此,执行法院对于本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与数额裁量,并无不当。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