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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复53号

更新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30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复53号
【裁判摘要】确认房屋使用权判决并非给付判决,不具备强制执行受理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执行力必须具备几个条件:(1)是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符合执行依据法定原则;(2)文书已经生效;(3)文书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要具体、明确;(4)要有给付内容且给付的范围要明确。只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给付内容明确时,才能据以执行,即执行依据应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2020)闽0922执11号立案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文书主文“二、坐落于古田县的房屋,临吉巷大街xxx号他人房屋的一榴由上诉人戴某使用,临吉巷大街xxx号他人房屋的一榴由上诉人郑某使用"系确认房屋使用权,该生效文书并非给付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受理要件。若申请执行人戴某认为其合法使用权受到侵害的,应另寻法律途径救济。

文章摘要2:

【案号】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22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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