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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商事仲裁案件保全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2980 次 标签: 仲裁保全

文章摘要:

解读:(1)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2)涉外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注释1】涉港澳仲裁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2条第1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注释2】涉港澳以外仲裁保全——对于财产分出不同地方可以由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实施保全,也可以由一家法院出具裁定并实施保全。
【注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3条规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1)国内商事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2)涉外仲裁案件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都10条规定,商事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在国内仲裁过程中,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或者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A.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4)根据上述规定,国内商事仲裁的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保全和申请执行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管辖】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三条 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后提出保全申请的,应当由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其申请。

  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前提出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二条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前申请保全,内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经典案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财保20号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49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陈×于2011年12月2日迁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在内地的户籍同时注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形。谭××关于应将陈×向其借款期间经常居住的海南省××市视为陈ד住所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在海南二中院辖区内有住所地。其次,谭××向海南二中院申请执行后,海南二中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查询,未查到陈×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谭××亦没有提供陈丹在海南二中院辖区内的财产线索。故(2021)琼执复51号执行裁定维持(2020)琼97执171号执行裁定,驳回谭××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谭××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相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如后续谭××能提供陈×在内地的财产线索,亦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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