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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

更新时间:2024-01-30   浏览次数:1955 次 标签: 诉讼担保 诉讼保证

文章摘要:

问题: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保证人财产?
解读: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参照执行担保相关规定)。
解析: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文章摘要2:

【注解】第三人提供诉讼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但终审判决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责任,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解除;即使再审改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十条。

解读: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参照执行担保相关规定)。

解析1: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解析2:诉讼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保证人财产执行措施。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5.5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十、人民法院在一二审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责任。后经再审,改判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但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第三人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编辑本段 回目录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但如果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之时,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即应解除。如果此前因第三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在前述判决生效之时,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也同时解除。即使再审改判被告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2014)渡法民执字第00753号;(2014)渡法民执字第00312号

——执行中为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一并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予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担保人为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当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担保人同时为当事人之间的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务一并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债务时,亦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案号】执行:(2014)渡法民执字第00753号;(2014)渡法民执字第00312号

·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1829号

【要点提示】执行担保应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但如果保证承诺是在审判前作出的,并且担保物未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院不能直接追加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并直接执行其财产。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1829号(1999年11月17日)(未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闽执复153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的规定,泳裕公司在诉讼中为恒星汇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案已执行处置被执行人恒星汇公司部分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恒星汇公司其他财产为另案首封或其他法院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但不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且被执行人财产能否足额清偿债务暂时无法判断。因此,厦门中院应暂缓执行泳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为恒星汇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