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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2民初41879号

更新时间:2021-08-26   浏览次数:2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2民初41879号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机动车所有权权属证书。涉案机动车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并不以登记作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根据查明的事实,车牌号为京X某某的车辆(车架号为LBVVG79088SC0XXXX)虽登记在史某某名下,但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俊利系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李某某要求确认涉案车辆为李俊利所有,其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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