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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人在多家鉴定机构从业所作鉴定意见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2374 次 标签: 鉴定人挂名执业 鉴定专职执业 重新鉴定

文章摘要:

解读:(1)“鉴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2)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鉴定意见并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鉴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2)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鉴定意见并不因此无效。


解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因此,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因此无效。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八、【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与鉴定业务开展】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十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关于你院请示中提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又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为司法鉴定机构,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同时具有两个《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而引发的,应当视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不能因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重登记就认定在其单位注册从业的工程造价人员系同时在两个单位违规执业。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

【裁判要旨】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陈鉴定意见不因此无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虽然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确实同时在两家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仅从该鉴定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11号

【裁判摘要】审计报告系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鉴定人(挂名执业)作出,不属于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关于案涉《司法审计报告》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胡某某、周某某主张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程序违法且内容失实,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所出具的《群众举报事项答复意见书》记载,江西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且作为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罗某某在2007年时即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虽然鉴定人员朱某、朱某某未在江西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职执业,但其二人在本案一审鉴定时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其二人也已对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签章确认。故本案并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在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意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信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并无不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云民终738号

【裁判摘要】一审过程中的司法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及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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