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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

更新时间:2024-05-01   浏览次数:2167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与执行程序衔接 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衔接

文章摘要:

解读:受让人未履行债权人撤销权生效判决返还债务人财产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文书对次债务实现债权。
【注释1】能否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被撤销债权受让人列为被执行人?——被撤销债权的受让人未履行债权人撤销权生效判决返还债务人财产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注解1】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债务人追回被撤销的财产。——指导案例118号。
【注解2】另案债权人撤销权判决能否排除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1)另案债权人撤销权判决能够排除已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未返还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2)撤销权人可以代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2:

【注释2】(1)撤销权成立,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该债权仍属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有向债权受让人返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对受让人产生债权请求权;(2)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受让人提出异议按照到期债权执行相关规定处理)。
【注释3】撤销权胜诉判决能否回复物权以及撤销是否具有返还财产效力存在不同认识——(1)认为撤销权是形成权,撤销判决自动回复物权效力,被转移财产属于执行责任财产,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财产;(2)认为撤销权判决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只有相对人履行或被强制执行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注解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被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后可以直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参考案例: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11执复50号

解读:受让人未履行债权人撤销权生效判决返还债务人财产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文书对次债务实现债权(撤销判决的执行路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理解与适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路径......本条第3款原则上采取了第二种观点。主要考虑是:当债权人获得胜诉生效裁判后,相对人应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形成连环给付关系。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属于强制执行范围,赋予债权人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可以直接、简便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实现。采用这一方式虽然不是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一并提起,但是实现了一并提起的效果,且避免了二者构成要件之间的争议,免去了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当然,强制执行的范围限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以及相对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范围。一般而言,债权人通过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能够实现债权,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的积极性。但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仍然应当坚持入库规则。即在债务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且相对人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时,债权人不能获得个别优先清偿。对此,第3款曾规定:“债务人还有其他申请执行人,且相对人应当给付或者返还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但考虑到这一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争议不大,故最终条文中未予保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09-510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11执复50号

【裁判摘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被撤销后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虽然未经第三人刘××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但经(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撤销了刘××与第三人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王X,因此广丰区法院执行登记在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刘××名下的位于××﹒翰林印象15#楼1单元1501室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广丰区法院在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不主动迁出涉案房产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出(2017)赣1103执1928号迁出房屋的《公告》,符合法律规定。故复议申请人提出涉案房产未过户到被执行人王X名下,执行法院将上述王X不具有合法权益的财产列为被执行财产,属于执行错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案例六: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因丁某未能履行双方订立的加油卡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丁某返还相关款项。生效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周某发现丁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向其母亲薛某转账87万余元,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丁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同时主张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闽0902执10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钢与被执行人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民终173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余××所有的登记于余××1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鹤峰中路×××号、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北侧名仕园A幢××号房地产;余××所有的登记于余××2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北侧名仕园A幢××号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将于近日将通过淘宝网或京东网等平台司法拍卖上述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占有房屋的案外人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的房地产腾空并交付本院,且不得故意破坏、毁损附属装饰装修物品。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停水停电并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将由拒不腾房者自行承担。届时该房地产内无合法依据占有之案外人所有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有价值的物品予以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本院执行账户。若被执行人需向本院主张安置费用的,应在拍卖成交之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房地产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的相关材料。

若案外人认为其对该房地产享有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权益而合法占有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案外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在不附属租赁权等相关权益下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

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腾房者、故意毁损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届时予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