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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432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55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432号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首先,本次拍卖的投资权益是依法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权利和收益。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且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亦有权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本案中,怀思堂与同力公司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基于同力公司企业性质的原因,其持有怀思堂的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不违反相关法律关于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限制性规定。新元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其他企业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入股,但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形下,不应违反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故新元公司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购买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其次,拍卖过程中应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公告是否符合规定应当从公告的时间、形式、范围及内容等方面予以审查。其中,公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从公告是否对拍卖标的物存在物理或权利上的瑕疵予以明示等方面审查。本案中,拍卖机构在拍卖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投资权益及收益过程中未就同力公司和怀思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及其他主体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故存在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执复字第75号
【摘要】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案中,执行法院拍卖的是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的全部投资权益,同力公司与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竞买人新元公司作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允许其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入股,但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形下,不应违反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新元公司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购买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的主体资格。司法拍卖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告。对于拍卖公告,执行法院应当从公告的时间、形式、范围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其中,公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从公告是否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予以明示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拍卖机构在拍卖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投资权益的过程中,未就同力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以及其他主体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怀思堂投资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示,属于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状况进行如实公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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