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再594号
更新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24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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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再594号
【裁判摘要】已生效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解除了嘉兴电信公司与南湖投资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原次承租人中工锅炉公司已失去依据原租赁协议占用涉案房产的依据,嘉兴电信公司据此向中工锅炉公司主张腾退涉案房产及收取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已生效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解除了嘉兴电信公司与南湖投资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原次承租人中工锅炉公司已失去依据原租赁协议占用涉案房产的依据,嘉兴电信公司据此向中工锅炉公司主张腾退涉案房产及收取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