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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952号

更新时间:2021-09-07   浏览次数:4066 次 标签: 协商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互抵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952号
【裁判要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的,法院可根据双方违约责任互抵原则均不支持双方关于向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互相致函表达同意解除合同意思的,视为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2015年11月3日,马某某向张某出《告知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合同。张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马某某回复《告知函》,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互相出具的《告知函》,认定《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已解除,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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