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一:突出教育、强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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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修订内容之一:突出教育、强调文明执法
1.继续确立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33条第3款【新】 ):(1)排除单纯的处罚主义,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2)处罚的目的是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确立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
(1)轻微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1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2句【新】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无错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新】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新】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经济上有困难可以变通履行(《行政处罚法》第66条第2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D5【适用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D27.2【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备注】原第27条第2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解读】(1)不予行政处罚:前提是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但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3)第2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例外规定要求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新增条文 【执法人员的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D44、D52【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备注】原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