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五:综合执法和处罚权下移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修订内容之五:综合执法和处罚权下移
1.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处罚权下移:《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D16【处罚的权限】【新增条款】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行使。
【备注】
(1)新增第1款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等);
(2)删除原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前“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决定》已经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第2款“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修改为第3款,且删除“但”字、增加“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修改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备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机关有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新增条文 【行政处罚权的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链接】(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