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完善处罚无效制度
更新时间:2021-09-12 浏览次数:18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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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完善处罚无效制度,严格区别违法与无效的界限——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无效三种情形:(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仅限于“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的情形。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十:完善处罚无效制度,严格区别违法与无效的界限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无效三种情形: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仅限于“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的情形。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D3.2【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备注】原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解读】行政处罚无效:(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行政主体资格;(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仅限于“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的情形。
【链接】《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75条、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