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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968号

更新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51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968号
【裁判摘要】逾期缴纳诉讼费且无提交证据证明其逾期缴费有正当理由,裁定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向上诉人羚通公司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应在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或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无在交费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羚通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又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羚通公司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同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其寄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94元。2017年7月5日,上诉人羚通公司签收了上述通知,但直至2017年8月23日,本院才收到其缴费4676.94元。在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再次电话通知其上诉代理人谭某某律师并通过系统发送短信告知:因你司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250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你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如你司认为已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请将已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凭证于收到短信后五日内提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但本院至今未收到羚通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过上诉费的任何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羚通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且无提交证据证明其逾期缴费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生效以后,本院将上诉人深圳市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上诉费4676.94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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