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签订的明显不利合同能否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文章摘要: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5.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注释】(1)根据原《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只要违背真实意思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情形,而是根据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来确定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实施后,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只有符合“显失公平”才能请求撤销合同;(2)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明显不利合同如果不符合“显失公平”情形,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解析:
(1)根据原《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乘人之危”只有属于“显失公平”情形才是可撤销合同,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3)《民法典》实施后,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只有符合“显失公平”(仅仅明显不利不属于“显失公平”)才能请求撤销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废止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