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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单纯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1441 次 标签: 单纯债权转让通知

文章摘要:

解读:单纯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应认定为债务人承认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2:

解读:单纯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应认定为债务人承认债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1)债权转让通知内容构成权利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能够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事实中推出权利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要件,债权转让通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务人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构成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不能从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中推出权利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义务人在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认定为义务人承认债务,构成义务人承认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要件,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23号

【裁判摘要】对于2009年8月31日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该公告载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转让方,以及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和/或者其责任承继人向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东方资产公司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对于2010年5月12日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该公告载明:“东信资产公司特公告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东信资产公司系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银建国际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属于可以依法进行公告催收的主体,其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综上,案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断产生中断情形,至东润资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红光进出口公司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定期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