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7号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16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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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7号
【裁判摘要】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选择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真实意思,该选择并不涉及实体层面的权利义务安排,并不应当受到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安排被否定或者终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在合同双方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选择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真实意思,该选择并不涉及实体层面的权利义务安排,并不应当受到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安排被否定或者终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在合同双方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