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应否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主体是“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承担举证责任方,对于非举证责任方不因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而裁定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规定,非举证责任方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认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主张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主体是“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承担举证责任方,对于非举证责任方不因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而裁定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规定,非举证责任方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认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主张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五条【证明妨害规则】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经典案例:
·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72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当事人对案涉《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红花山公司的公章是否系伪造存在争议,本院根据红花山公司的申请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持有合同原件的郭某某明确拒绝提交合同原件,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郭某某应就其不同意提交鉴定材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527号仲裁裁决中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郭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7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举证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龙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龙盛公司组织施工完成的综合楼装修工程及平房翻建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鉴定项目中防火涂料第三方检测报告是由龙盛公司提供的,双方未进行质证,且钢结构防火涂料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独立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准确鉴定其造价,故将防火涂料列为不确定的造价金额,共计720953.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龙盛公司未能提供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的检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鉴定意见不能证明防火涂料造价金额720953.27元达到高度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