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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6234号

更新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18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6234号
【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仅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申请仲裁之日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凭证,无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情况的时间为两年,故对于孙某某主张的2016年4月31日前的加班工资,应当由孙某某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孙某某一审提交的录音,被录音人也未明确确认孙某某在此之前存在加班且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作为孙某某请求上述期间加班费的依据。即使录音中体现出,罗湖城管局将之前的相关仓库入库记录销毁,因用人单位仅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孙某某申请仲裁之日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凭证,无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孙某某不能提交2000年8月至2016年4月31日期间加班及各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其请求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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