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354号

更新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30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354号
【裁判摘要】信托计划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投资范围仅限于特定股票,不符合场外配资的特征——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邱某某等六人与鼎新如意企业签订了《远期受让合同》,但是在案涉交易架构中,智赢4号集合信托计划仅有鼎新如意企业和浦发银行天河支行认购,并未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且明确最终仅投资于天广中茂公司的股票。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交易不符合场外配资业务的主要特征,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