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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更新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29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裁判摘要】驳回不当得利起诉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艳阳天公司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系艳阳天公司以轻工大学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作出(2016)鄂民终136号民事判决,认定轻工大学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艳阳天公司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艳阳天公司申请撤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初4186号民事裁定,准许艳阳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系艳阳天公司以承租房屋被收储,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基于与轻工大学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而主张相应补偿的诉讼。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轻工大学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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