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
【注释1】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法院可以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
【注释2】(1)在行政行为仍有裁量余地时,法院只能概括地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2)但没有裁量余地的,则可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
【注解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作出行政机关履行作出具有具体内容判决?|(1)在无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即裁判时机成熟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2)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是指裁判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已经具备。——参考案例:(2020)苏01行终17号
【注解2】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可以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参考案例:(2017)京0101行初260号
【注解3】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办法毕业证书——(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因行使这一行政权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高等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77号
→【备注】在受教育者符合领取毕业证的条件下,高校拒不履行颁发毕业证的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为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
【注解4】(1)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2)若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4709号
【注解5】裁判时机成熟|(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在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的特定的行政行为;(2)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都已具备。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职责主体的认定|......2.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参考案例:(2021)新行终84号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1)在尚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时,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2)在无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即裁判时机成熟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不予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2.履责判决内容具体化的问题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且无裁量余地的,可以直接判决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77号)
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1行终17号
【裁判摘要】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作出行政机关履行作出具有具体内容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考虑到切实回应原告诉讼请求、防止重复诉讼、根本解决行政争议等因素,在无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即裁判时机成熟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是指裁判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已经具备。本案中,就洪某某认定工伤事宜,鼓楼区人社局曾作出过270号决定书,经人民法院审理并撤销,后鼓楼区人社局又依据本院作出的266号行政判决,作出927号决定书,在作出927号决定书的过程中,相关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因此,本案属于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形,本院依法直接判决鼓楼区人社局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具有相应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判决:责令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洪某某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京0101行初260号
【裁判摘要】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可以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结合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调查情况以及本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被告甘肃人社厅现对本案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对邓××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条件齐备,被告甘肃人社厅应当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邓××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王××关于撤销08号决定并责令被告甘肃人社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邓××在2015年1月13日的死亡为视同工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二、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王××之夫邓××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谢某某诉山西师范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行政审判案例第77号】
【要旨】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办法毕业证书——(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因行使这一行政权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高等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解读】在受教育者符合领取毕业证的条件下,高校拒不履行颁发毕业证的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为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
【裁判摘要】(1)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2)若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为强化行政审判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纠纷解决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救济的实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该规定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判决内容变得明确、具体、直接。但选择这一判决方式的前提是,被告依法应当公开,即被告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但若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亦规定了“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的客观存在是其可以公开的前提。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还是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仅能推定路北区政府有可能掌握相关征地拆迁补偿信息,不能认定其一定制作或者保存了相关信息,选择义务判决的时机尚未成熟,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判决责令路北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刘××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亦无不当。
——裁判时机成熟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诉讼类型上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因此,在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的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判决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他所申请的某一个政府信息,而不是仅仅将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一撤了之,或者仅仅原则性地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都已具备。如果“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者“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就属于裁判时机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也早已明确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鉴于对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其公开的范围等情况,文峰区政府需进一步调查和裁量”,才作出“责令文峰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的判决。该判决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要旨】
1.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即便其有自认行为,也不能因其自认而具备独立实施土地征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对镇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应当视为委托,镇政府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2021年6月30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行终84号行政判决(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