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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15号

更新时间:2021-10-08   浏览次数:20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15号
【裁判摘要】关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股东知情权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股东更好的行使知情权,更好的发挥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解决股东行使知情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落实。专家辅助人在查阅、复制资料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与查阅的公司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此,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该专业人员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有权要求该股东另行选定专家辅助人。一审将刘某某请求派遣的专业人员限定在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范围内于法有据。

文章摘要2:

【解读】一审判决原告可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委托1至2名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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