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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民终1215号

更新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41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民终1215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黔甬蓝莓公司表示再无其他资料可提供,但愿意配合王某某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账务进行审计。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障碍。对于王某某提出会计资料不完整,无银行流水,以及蓝莓基地转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竞拍等重大事项不透明并要求查阅公司的日记账、银行对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因黔甬蓝莓公司表示已无相关资料可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黔甬蓝莓公司存在这些资料,也未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其损失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黔甬蓝莓公司成立于2005年,至今仍在经营,已查阅的资料并不全面,王某某也主张的会计资料不完整、蓝莓基地转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竞拍等重大事项不透明并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从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来判断,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决策和经营资料,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必要资料,公司应当制作并加以保管,黔甬蓝莓公司主张已无其它资料可提供的抗辩不能成立。因此,王某某主张要求查阅、复制黔甬蓝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黔甬蓝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黔甬蓝莓公司自成立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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