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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11186号

更新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28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11186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制作和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履行文件置备义务是股东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公司不履行文件置备义务,将会导致股东无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对股东知情权造成根本性损害,甚至是剥夺。本案中,普涉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制作和保存法定的公司文件资料。现普涉公司以其没有制作和保存监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为由来否定一审判决结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如果普涉公司没有制作和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举的公司文件资料,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置备义务,股东雷某有权在其股东知情权遭到根本性侵害且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普涉公司中具体负责制作和保存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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