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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83民初2989号

更新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3236 次 标签: 信用卡套现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83民初2989号
【裁判摘要】信用卡套现出借民间借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从表面看原告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郑某某,而实际上,原告的资金来源系信用卡套现,原告王某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转借于被告郑某某,且被告事先已知晓该事实,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虽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系无效合同,但被告郑某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郑某某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导致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过错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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