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514号
更新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21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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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514号
【裁判摘要】(1)政策性解困限售房借名购房合同无效;(2)借名购房合同无效的,房屋增值4(借名人):6(出名人)分成——案涉房屋是政策性解困限售房,购房资格具有专属性和社会公益性,系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而设。陈某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违背政策精神和社会公益,应属无效。陈某某借陈某之名购房,具有过错,陈某将其购房资格出借陈某某,亦有过错。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酌定陈谋向陈某某返还40%的房屋增值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1)政策性解困限售房借名购房合同无效;(2)借名购房合同无效的,房屋增值4(借名人):6(出名人)分成——案涉房屋是政策性解困限售房,购房资格具有专属性和社会公益性,系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而设。陈某某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违背政策精神和社会公益,应属无效。陈某某借陈某之名购房,具有过错,陈某将其购房资格出借陈某某,亦有过错。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酌定陈谋向陈某某返还40%的房屋增值损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