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土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某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12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5民终8305号
【裁判摘要】犇鑫公司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高某虽系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犇鑫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高某已离开土原公司,故土原公司关于犇鑫公司应停止生产和经营与土原公司同类业务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犇鑫公司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高某虽系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犇鑫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高某已离开土原公司,故土原公司关于犇鑫公司应停止生产和经营与土原公司同类业务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