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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4332号

更新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16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4332号
【裁判摘要】农户内的成员分割耕种本农户名下的承包田地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系以农村土地承包户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设立法律关系,各家庭成员形成的共同体即农户是法定的承包主体,农户内的成员分割耕种本农户名下的承包田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家庭成员内部分割田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户内成员协商分割,或者由发包方进行调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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