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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院能否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更新时间:2024-04-27   浏览次数:3180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D537【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1)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

(1)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注解】(1)债务人“应当”(必须)参加债权人代位诉讼;(2)债务人的诉讼代位只能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理解与适用】审判实践中,对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如果已经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执行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具有确定性,在代位权诉讼中只须作形式审查,在债务人未申请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权诉讼。若当事人质疑债权合法性,应另行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正审理。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在认定代位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24页。

(2)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A.[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

B.[按比例清偿除外情形]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1】后半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系指代位债权人之间或者代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依照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相对人的责任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相关规定处理,债务人破产的,也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22页。

【理解与适用2】本条第1款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修改而来,将第16条第1款中的“次债务人”修改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将“可以追加债务人第三人”修改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条第2款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中的“同一次债务人”修改为“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后段增加规定“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对代位权客体范围作出扩张性规定,涵盖“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故采用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表述,“相对人”除债务人的债务人之外,还包括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等担保人。在债务人未申请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21页。

【理解与适用3】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书认为,对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对人和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区分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后依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28页。

【理解与适用4】担保权与代位权的起诉次序|审判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对于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优先提起担保诉讼,行使担保权利。担保权无法实现,或者属于一般责任保证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先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清偿,此类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对于债务人不行使到期的担保追偿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28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及合并审理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