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超过债务数额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相对人对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有关从权利对应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相对人对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有关从权利对应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