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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

更新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2149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1)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2)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

(1)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2)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 中止。


【理解与适用1】本条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修改而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次债务人”修改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并将“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修改为“诉讼终结前”,同时增加了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34页。

【理解与适用2】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代位权标的的债权权能应否受到限制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故本条采纳肯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同时明确债务人在代位请求数额范围外起诉的,人民法院起诉应予受理。但起诉后,该诉讼中止审理,代位权诉讼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34-435页。

【理解与适用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能否就同一债权对相对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我们认为,在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由于两诉诉讼标的相同,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为债权人所代替行使,债务人对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已无管理处分权和诉讼实施权,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另行向相对人提起代位权人已经主张的诉讼。否则,法院可以起诉不合法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以避免发生对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双重判决而导致双重给付的问题。②当然,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部分以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在前文已作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65页。

参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

  第二,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的,因此这一突破必然对双方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代位权行使要件的关键,就是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与保护债务人的经济自由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平衡。审判实践中,代位权制度争议最多的是程序问题。其一,在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情形应予审查:若符合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对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同样,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根据该解释第15条规定的精神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应依照上述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普通诉讼的管辖法院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的,即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而不能合并审理。在普通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无论哪一个诉讼先行提起,都要贯彻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其二,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由于债务人之诉的诉讼标的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为债权人代替行使,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人已经主张的诉讼。否则,法院可以起诉不合法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的部分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在符合起诉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三,关于在代位权诉讼中如何使用裁定或判决的问题,由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根据该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此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应以其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