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起诉债务人的相对人?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
(1)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2)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 中止。
【理解与适用1】本条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修改而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次债务人”修改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并将“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修改为“诉讼终结前”,同时增加了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34页。
【理解与适用2】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代位权标的的债权权能应否受到限制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故本条采纳肯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同时明确债务人在代位请求数额范围外起诉的,人民法院起诉应予受理。但起诉后,该诉讼中止审理,代位权诉讼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34-435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