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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撤销权能否将债务人的相对人追加为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3429 次 标签: D538【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540【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D541【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D54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相对人为第三人。——备注:已经被《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修改。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1)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相对人为第三人。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

(1)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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