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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53号

更新时间:2021-10-21   浏览次数:22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53号
【裁判摘要】职工下班回家又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高某某系石鼓卫生院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为该院职工做早饭和午饭,工作之余的时间由其自行安排,石鼓卫生院为高某某安排了宿舍,高某某工作结束后可以在石鼓卫生院宿舍休息。2016年7月23日16时许,高某某在其家通往石鼓卫生院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从石鼓卫生院对高某某的工作安排来看,其在完成午饭的工作后回家,又于16时左右从家中返回石鼓卫生院宿舍的行为不违反常理。石鼓卫生院否认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上下班途中,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石鼓卫生院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王某某、张某某和高某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高某某是为其自家拉饮用水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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