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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辖35号

更新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27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辖3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宁德法信公司以易进公司为被告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前述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宁德法信公司的住所地。因宁德法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易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故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宁德法信公司选择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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