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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757号

更新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25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757号
【裁判要旨1】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列举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中,但法律不可能完全列举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所有形式。《合同法解释(二)》新增“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三种情形。从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可以看出,既有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系不完全列举,而非完全列举。
【裁判要旨2】债权人可依据原《合同法》第74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担保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在《合同法》第74条的基础上增加“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说明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题中之意。故在《民法典》施行前,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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