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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对驳回起诉裁定,被告无上诉利益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4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6民终1729号裁定书
【裁判摘要】一审以“创思公司、禤某某在与孙某某签订《施工协议》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定一审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一审裁定结果,仅与一审原告孙某某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与一审被告创思公司、禤某某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创思公司、禤某某对案一审裁定不具有上诉权利,应当裁定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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